导航  |  新闻  |  公开  |  办事  |  服务  |  地图  |  互动  |  更多  | 
便民资讯

明年1月1日起大病保险制度将完善

www.haining.gov.cn  2017-12-11   来源: 海宁日报   版权所有,严禁转载

  近日,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5部门联合发布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所谓的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拿钱,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帮助市民在已经报了可以报的基础上,对自己需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进行第二次报销。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年度内累计报销的超过可以报销的钱后,也可以部分或全部通过大病医保来支付。
  记者昨天也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关于明年大病保险制度的完善,我市将根据上级部门政策文件执行。下面,记者梳理本次制度完善所带来的一些变化。

  
  提高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比例
  据悉,完善后的大病保险人均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参保人员个人筹资比例不低于40%。

  
  筹资方式更加规范
  政府、单位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整体划拨;大病保险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从其个人账户中划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及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其个人缴费。大病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筹集,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

  
  支付比例适当提高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基金和个人分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各设区市根据大病患者医疗费用支出结构、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规定(特殊)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特殊药品管理进一步完善
  根据我省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通过竞争性公开谈判,将大病治疗必需、临床疗效明确、群众需求较强、治疗费用较高的特殊药品,逐步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特殊药品目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
  对贫困人群起付标准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各地可通过医疗救助按规定给予补助。具体人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贫困人群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人群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分享到:
0


相关文章
时事动态
隐私安全 |  版权保护 |  联系我们 |  意见征集 |  常见问题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海宁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建设管理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 浙ICP备14012341号